多为图片型扫描件,字段散落在页眉、检验单与影像标注中,属敏感个人信息。本页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摘录与病历最相关的条文原文,并说明这些要求落到 PDF 上该怎么处理。
以下条文摘自《个人信息保护法》官方文本,按与病历的相关度挑选(全法共 7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 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 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 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 息处理活动。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 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 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 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 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 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 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可以不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 通知个人。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 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 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 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 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 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 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 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 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 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 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 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 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 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 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 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 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 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 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 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 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多为图片型扫描件,字段散落在页眉、检验单与影像标注中,属敏感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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