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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 生效日期 | 2024-07-01 |
| 发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类型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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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 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 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 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 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 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 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 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 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 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 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 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 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 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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