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种、字段交叉(品名/数量/金额/HS 编码),需多份单证相互一致且长期留存。本页从《海商法》中摘录与报关单证最相关的条文原文,并说明这些要求落到 PDF 上该怎么处理。
以下条文摘自《海商法》官方文本,按与报关单证的相关度挑选(全法共 286 条):
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三)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车辆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六)运输单证,是指提单、海运单以及其他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七)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经承运人和托运人、运输单证持有人协商一致,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互相转换,应当注明转换的说明信息,保证记载内容转换前后一致。单证形式的转换不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完成转换后,原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随即失效。第六节货物交付
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信息,包括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和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运输记录不得仅因采取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本法有关运输单证的规定适用于电子运输记录。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货物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预约保险合同下分批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装运货物的船名、航线,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被保险人应当在每一次运输前向保险人如实申报。因被保险人故意,未申报或者错误申报运输货物的,对于该次货物运输发生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非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未申报或者错误申报运输货物的,被保险人有权补报或者更正,补报或者更正不影响其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权利,但是保险人有权依据本法
多语种、字段交叉(品名/数量/金额/HS 编码),需多份单证相互一致且长期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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