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二十八条
本页给出《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的条文原文(摘自官方发布文本),并说明其含义与落到 PDF 文档上的处理要点。
一、条文原文
监察法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二、涉及的处理要点
archive:涉及记录的留存与保管。文档层面应按期限留存且保证可检索、可追溯;版本另存而非覆盖,避免破坏流转留痕。
signature:涉及签署与文书形式要求。文档层面应确保签署方式可归属、签署后对内容与签名的任何改动可被发现;定稿后签署,签署后不再修改。
evidence:涉及证据材料的完整性与可采性。文档层面应保持原始性,处理另存副本;电子数据注意保留来源、时间与完整性信息。
Bates 编号
涉及该条文的文档处理需求,可从对应的处理能力开始。
Bates 编号
三、文档处理清单
- 按留存期限建立台账并定期复核
- 版本另存,禁止覆盖原始记录
- 合并成套并连续编页便于检索
- 定稿后再签署,签署后不再修改
条文摘录来源:官方发布的法规文本·整理日期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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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的原文是什么?
-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 第二十八条是什么意思?
- 该条主要规范涉及记录的留存与保管、涉及签署与文书形式要求。具体理解应结合条文原文与上下文,并以官方解释与司法实践为准。
- 第二十八条对 PDF 文档有什么影响?
- 落到文档上主要是:按留存期限建立台账并定期复核;版本另存,禁止覆盖原始记录;合并成套并连续编页便于检索。
- 条文引用以什么为准?
- 以官方最新有效文本为准。本页条文为官方发布文本的原文摘录,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 处理相关文档要注意什么?
- 按最小必要裁剪,敏感字段做不可逆处理而非仅遮盖,处理另存副本并保留原始件。
- 遮盖敏感内容算处理到位吗?
- 通常不算。遮盖仅覆盖显示层,底层内容保留时可被还原,难以证明已采取充分措施。
- 批量文档怎么处理?
- 批量上传后统一套用规则一次性导出,处理前后各抽查一份确认效果。
- 本页能替代法律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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