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百五十二条

本页给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百五十二条的条文原文(摘自官方发布文本),并说明其含义与落到 PDF 文档上的处理要点。

一、条文原文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百五十二条

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裁判文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二、涉及的处理要点

signature:涉及签署与文书形式要求。文档层面应确保签署方式可归属、签署后对内容与签名的任何改动可被发现;定稿后签署,签署后不再修改。
evidence:涉及证据材料的完整性与可采性。文档层面应保持原始性,处理另存副本;电子数据注意保留来源、时间与完整性信息。
privacy: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与出境。文档层面应落实最小必要:对外提供前裁剪非必要字段并做去标识化,避免仅遮盖(可还原);清除 metadata 中的作者与路径信息。

PDF 电子签名

涉及该条文的文档处理需求,可从对应的处理能力开始。

PDF 电子签名

三、文档处理清单

  1. 定稿后再签署,签署后不再修改
  2. 使用可验证的签署方式并保留验证信息
  3. 归档时保留原始文件与签名信息
  4. 处理另存副本,绝不覆盖原始件
条文摘录来源:官方发布的法规文本·整理日期 2026-09-02

本页条文为官方文本原文摘录,解释与文档建议基于该条文实际涉及的内容生成。条文引用以官方最新有效文本为准。

免责声明:本页仅供文档处理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合规咨询或专业服务。具体适用请咨询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并以届时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为准。

常见问题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百五十二条的原文是什么?
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裁判文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第六百五十二条是什么意思?
该条主要规范涉及签署与文书形式要求、涉及证据材料的完整性与可采性。具体理解应结合条文原文与上下文,并以官方解释与司法实践为准。
第六百五十二条对 PDF 文档有什么影响?
落到文档上主要是:定稿后再签署,签署后不再修改;使用可验证的签署方式并保留验证信息;归档时保留原始文件与签名信息。
条文引用以什么为准?
以官方最新有效文本为准。本页条文为官方发布文本的原文摘录,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处理相关文档要注意什么?
按最小必要裁剪,敏感字段做不可逆处理而非仅遮盖,处理另存副本并保留原始件。
遮盖敏感内容算处理到位吗?
通常不算。遮盖仅覆盖显示层,底层内容保留时可被还原,难以证明已采取充分措施。
批量文档怎么处理?
批量上传后统一套用规则一次性导出,处理前后各抽查一份确认效果。
本页能替代法律意见吗?
不能。本页仅供文档处理作一般性参考,具体适用请咨询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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