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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4-29 |
| 生效日期 | 2026-04-29 |
| 发布机关 | 国务院 |
| 类型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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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包括下列协议: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四)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五)其他行政协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或者邮政机构记载的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四)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的,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协议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订立行政协议;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撤销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四)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五)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 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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