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本身不规定 PDF 格式,但当相关业务以 PDF 为载体时,它的要求会直接落到文档上:内容是否完整、字段是否必要、能否外发、是否留存可追溯。本页摘录该法规关键条文原文,并逐条说明其对应的文档义务与处理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
| 生效日期 | 2025-05-19 |
| 发布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 类型 | 法律 |
以下条文摘自该法规官方文本,涉及与文档处理、信息留存或义务履行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主张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就公开的事实举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途径等证据; (二)被告主张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就认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举证; (三)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举证; (四)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举证; (五)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举证; (六)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第九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原告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证; (二)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 (三)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尚未公开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判决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作出的公开、不予公开的决定或者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的告知合法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 (三)被告收到同一申请人的不同申请或者不同申请人内容相同的申请后,在同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一并予以答复且答复内容合法的; (四)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五)原告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请求不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六)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延长答复期限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等程序性告知行为的; (三)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 (四)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已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行政机关告知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询的; (六)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加工、分析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予提供的;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 (八)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九)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未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 (十)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
本页条文为官方文本的原文摘录,文档处理建议基于该法规实际命中的义务域生成,非通用模板套用。条文引用以官方最新有效文本为准。
免责声明:本页仅供文档处理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合规咨询或专业服务。具体适用请咨询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并以届时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为准。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PDF合规、PDF文档合规、中国法规、文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