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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10-17 |
| 生效日期 | 2021-06-01 |
| 发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类型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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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 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 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 — 1 2 7 — 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 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 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 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七十六条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 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 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 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 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 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 — 5 2 7 — 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 院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 犯专利权: (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 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 的; (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 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 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 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 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 专利的; (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的; (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 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 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的。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 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 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 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 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 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 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 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 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 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 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 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 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 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 评价报告。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 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 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 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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