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跨境传输:中 / 美 / 欧三地规则对比

核验日期:2026-10-14 · 覆盖中国 / 欧盟 / 美国三地 · 依据 PDFnoted 法规库公开文本整理
本页为法规条文对照,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官方公布版本为准,重大事项请咨询执业律师。
一句话结论:中国是「审批制」:按处理者身份和数据量设定申报门槛,走安全评估、标准合同或认证三条路径之一;欧盟是「机制制」:看接收方保护水平,用充分性认定、SCC、BCR 补足;美国联邦层面没有出境审批规则——这是三地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

三地对照表

对比事项中国法欧盟法美国法
制度形态个保法第 38 条 + 配套办法事前路径选择 + 监管评估GDPR 第 44-49 条接收方保护水平评估 + 传输工具无联邦出境审批部门法(如 HIPAA)+ 合同安排
触发门槛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 4 条处理 100 万人以上信息、累计 10 万人敏感信息、1 万人以上敏感信息等情形须申报GDPR 第 46 条无量化门槛,凡传输至未获充分性认定地区即需保障措施无统一门槛按行业规定(如 HIPAA 业务约定)
主要工具标准合同办法 / 保护认证向监管备案的标准合同 +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SCC / BCR欧盟委员会标准合同条款 + 约束性企业规则合同自治双方协议 + 行业惯例
接收方变更重新评估义务境外接收方变更处理目的方式须重新走路径GDPR 第 48 条第三国判决要求提供数据的,需国际协定无专门规则按合同违约处理
中国法特殊点数据安全法第 25 条管制物项数据 / 重要数据出口另受出口管制约束Data Governance Act数据中介与数据利他信任框架FTC Act 第 5 节虚假承诺跨境保护水平可按欺诈执法

表中法名与条号均可在下方「法条原文索引」展开核对;标注「无统一联邦法」的领域,美国侧为部门法或州法拼补,这是真实差异而非资料缺失。

关键差异解读

中国和欧盟的根本差异在「谁来判定能不能传」。中国把出境当作需要事前取得合法路径的事项:达到数量门槛就必须申报安全评估,未达门槛可以走备案制标准合同或认证——制度重心在「出发前拿路径」。欧盟反过来:先看目的地国是否获得充分性认定(欧委会名单),没有的话才需要 SCC 或 BCR,且还要做「传输影响评估(TIA)」——重心在「证明接收方保护水平足够」。

美国侧的空白常被误读成「美国不管」。实际是联邦没有统一出境审批,所以同一笔数据传输到美国,从中国和欧盟角度看仍然要满足各自的出境规则——规则在出口方,不在进口方。这解释了为什么很多企业「数据在美国很安全」的判断对出境合规毫无帮助。

对中国出海企业,最容易踩的组合是:先用美国云服务(触发个保法出境评估),又同时服务欧盟用户(触发 GDPR 第 44 条以下)——一套架构要同时满足两套出境论证,且两套的证据要求不同:中国要备案/评估材料,欧盟要 TIA 记录。

常见问题

中国数据出境到底有哪几条路?
个保法第 38 条规定三条:通过省级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认证、按网信部门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此外重要数据出境还适用数据安全法。达到申报门槛的必须走评估,不能选标准合同。
欧盟的 SCC 是什么,中国企业能用吗?
SCC(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是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合同条款,境外接收方签署后作为 GDPR 第 46 条下的传输保障措施。中国企业可以作为数据接收方与欧盟数据输出方签署,实务中还需要配合 TIA 记录接收国法律环境。
美国没有数据出境审批,是不是传到美国就没事?
不是。出境规则在出口方:中国用户数据出境受个保法约束,欧盟用户数据出境受 GDPR 约束,都与接收国是否审批无关。传到美国只是「不需要美国方面批准」,不等于「不需要任何批准」。
多少条数据需要申报安全评估?
按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 4 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处理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累计向境外提供 10 万人个人信息或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等情形,应当申报安全评估。
境外服务器部署但数据不出境,还受这些规则约束吗?
「出境」的判断以数据是否可被境外机构/个人访问为准,远程访问在监管实践中已被认定为出境。仅境外存储但境内独占访问权限,仍需结合具体访问链路判断,建议按出境预案准备。

法条原文索引

[CN]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38 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 — 0 2 1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 0 2 1·6 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依照本法

[CN]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39 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 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 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 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 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CN]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第 4 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CN] 《数据安全法》 第 25 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EU] GDPR Article 44

原文摘录暂缺,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EU] GDPR Article 46

原文摘录暂缺,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EU] GDPR Article 49

Article 49 Article 49 "Derogations for specific situations" 1. In the absence of an adequacy decision pursuant to Article 45(3), or of appropriate safeguards pursuant to Article 46, including binding corporate rules, a transfer or a set of transfers of personal data to a third country or an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shall take place only on on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 the data subject ha

[EU] Data Governance Act 立法目的

Article 1 Subject matter and scope 1.This Regulation lays down: (a)conditions for the re-use, within the Union, of certain categories of data held by public sector bodies; (b)a notification and supervisory framework for the provision of data intermediation services; (c)a framework for voluntary registration of entities which collect and process data made available for altruistic purposes; and (d)a

[US] FTC Act Section 5

Section 5.-The amendment made by section 5 of this Act [amending section 57a of this title] shall apply only to rulemaking proceedings initiated after the date of enactment of this Act. Such amendment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affect in any manner a rulemaking proceeding which was initiated before the date of enactment of this Act [Aug. 26, 1994]. "(c) Applicability of Section 6.-The amendments ma

引用本页

来源:PDFnoted《数据跨境传输:中 / 美 / 欧三地规则对比》三法域法规对照,https://pdfnoted.com/compliance/data-transfer/(核验日期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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