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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 生效日期 | 2021-09-01 |
| 发布机关 | 国务院 |
| 类型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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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拟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计划;(二)组织推动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网络安全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三)按照国家及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四)认定网络安全关键岗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励和惩处建议;(五)组织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六)履行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八)按照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运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时未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的;(二)安全保护措施未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三)未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的;(四)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五)未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六)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的;(七)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的;(八)未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未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的;(九)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的;(十)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未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部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的。
第二十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第四十一条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中断运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国家基础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数据泄露、较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法信息较大范围传播等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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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______、______PDF合规、PDF文档合规、中国法规、文档留存